朱女士是一位济南的市民,几年前,她装修好了自己的新家,购买了价值5000多元的三个房间窗帘。
然而,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,原本以为不过千元的清洗费用竟然达到了4000多元!
事情的缘由在于,当初朱女士购买窗帘时选择了厚实的款式,但没考虑到这也会成为清洗的困扰。
朱女士当时想着窗帘并不重,自以为不会花费太多,于是答应将窗帘交给对方清洗。
几天后,朱女士被告知她家的窗帘重达129斤,其中干洗117斤,水洗12斤。
而干洗费用是35元一斤,水洗费用则是25元一斤,总计需要支付4395元!
于是她拒绝支付,并质疑家政公司没有提前告知清洗费用,更没有在称重时通报她。
面对消费者的质疑,家政公司解释称,他们在清洗前就已经告知了每斤25元的价格,并强调他们提供上门服务、将窗帘清洗好后送回并帮忙挂好,这些都需要成本。
在双方的多次协商后,家政公司表示愿意给予朱女士打折优惠,最终的费用为3900多元。
此事在网上引发了热议,一些网友认为家政公司在提前告知了价格,并且朱女士当时也同意了,所以她应该按照约定支付费用。
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,当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违约时,应该承担对应责任,包括继续履行合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相应的损失等。
在朱女士与家政公司的情况中,因为朱女士拒绝支付洗窗帘费用,可以认定她属于违约方,因此家政公司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起诉,要求她承担违约责任。
另一方面,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,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
家政公司在此情况下并未向朱女士充分披露洗窗帘的总体价格,利用了她对真实情况的不知情,从而侵犯了朱女士的知情权。
除了明确标示价格,还必须在结算前向消费的人提供结算清单,详细列明消费的服务项目、价格和总收费金额等信息。
即使家政公司告知朱女士洗窗帘是25元一斤,但由于采取的是先消费后结算方式。
家政公司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提前向朱女士提供结算清单,清楚列明相关联的费用,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权益。
家政公司在未充分披露洗窗帘的总体价格情况下,要求朱女士支付高额费用,涉嫌侵犯了她的知情权。
在这个案例中,我们正真看到了一个家政服务合同引发的纠纷,而合同的履行和价格问题成为焦点。
根据民法典和消费的人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,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,应当保持充分的透明和真实交流,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权益得到保障。
我们强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重要性,对于先消费后结算的情况,经营者应当在结算前提供详细的结算清单,清楚列明消费项目和费用。
因此建议消费的人在选择家政服务或其他服务时,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,询问清楚相关联的费用,确保自己明确知悉所购买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。
如果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,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或向有关部门投诉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,也希望经营者能够诚信经营,遵守法律和法规,为广大购买的人提供优质的服务。